谢明文先生认为是“罩”字初文,并有如下分析: 鼎铭“竞之”下一字原作“ ”(按:谢明文先生隶定作),它是器主的私名,与

()显然是一字异体,其左下当是“又”形之讹。 此字(按:此字应指)从又、从鱼,似与捕鱼有关,又据字所从之“”与“朝”

“硁”“跃”等字音近,我们怀疑它可能是“罩”字异体。⑤

○是=的异体、○/=与“朝”“硁”“跃”等字音近的意见是很正确的。但○/=从又、从鱼, 似与捕鱼有关这一看法有待商榷。结合以上诸器相关字形,我们认为“ ”与“ ”“ ” 等形一样,本就从“止”,左下并非所谓“又”字之讹。○所从“又”形反而很可能是从“止” 形讹变而来的。“止”形讹为“又”形的现象在春秋器中并不乏见,如仲姜簋的“A(桓)”字 形作 、⑥杞伯每B鼎的“永”字形作 、 ,⑦显然本都应从“止”,而讹为“又”形。据此, “ ”应严格隶定为“C”,竞之=鼎应改称竞之C鼎。若此观点成立,虽然○、C与“罩” 音近,但原本从“止”不从“又”,恐怕未必与捕鱼有关,将它们视为“罩”之初文仍需其他 佐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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旁。①黄锦前先生认为△与古玺文“ ”(《古玺汇编》3430)形体有别,释为“韄”不确。②后在 《郭庄楚墓出土竞孙鬲、方壶铭试释》一文中,黄先生改从吴镇烽、董珊先生意见,并指出△ 所从“与”形和郭店简《老子》甲5号简“ ”、《老子》甲20号简“ ”相类。金文中则有作父 乙爵“ ”(《集成》8876)可与△字形相对照。③曹辉、陶亮先生亦把△释为“韄”,又将“韄”视 为“宁”之讹,认为“竞孙韄”即文献中的公孙宁。④李家浩先生对△的字形分析有所不同。他 认为“4”和“止”的中间部分可与5簋“ ”、清华简《子产》简17的“ ”二字所从“?”形相 对照,△应释为从4从止,从?得声,隶定作“6”。又“?”与“宽”韵部相同,声母相近,可将 “6”读为“宽”,“竞孙6”即文献所载的公孙宽。⑤

文13行,共41字(其中合文1)。《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》著录了该铭拓本,但未 著录器形。①有不少学者关注到这件记录竞孙之名的青铜鬲,并对铭文内容进行了充分的 讨论。

鬲铭的大部分文字已得到很好的释读,“竞孙”后一字的隶定及字形分析却尚未达成共 识。该字字形如下:

为了便于讨论,我们用△来代替此字。董珊先生指出“竞孙△/(也)”与栾书缶铭文“余 畜孙书也”文例相同;②李守奎先生也指出“0书缶也”的“也”是虚词,与作器者人名无 涉,用法与清华简《系年》的“是余受妻也”相类。③可从。据此,“竞孙”为器主身份,△乃 器主之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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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,碄可视为叠加声符,疑?之繁文”。①谢明文先生将○隶定为“”,并指出○从又、从鱼, 似与捕鱼有关。②李家浩先生释○从“?”从“碄”,他认为“?”与“碄”音近,“碄”是加注的 声符。③

首先我们赞同谢明文先生将○隶定为“”的意见。○所从“9”旁,过去已有许多学者 进行过构形分析,但尚有争议,就目前可见的古文字资料来看,它作为偏旁时往往充当声 符。我们认为○并不从“碄”得声,应从“9”得声。前文已提及,竞孙鬲、楚王孙的△和竞 孙戈的“;”皆从“9”旁。楚王孙戈、矛的○也从“9”旁,恐怕并非偶然。雅南先生指出 “由前者可以肯定后面两字所从之‘9’必是声符,‘;/:’与‘=/’当是音近通假关系 (按:前者指△、;两字,后面两字指=、○)”,④确是。○既以“9”为声符,读音与“渔”相差 较远,则不太可能是在“渔”字初文上加注声符的异体字。

竞孙鬲器主名之字考释31

竞孙鬲器主名之字考释

卢 路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

摘 要: 出土于河南上蔡郭庄一号楚墓的竞孙鬲记录竞孙之名,关于此名,各家释读

现可见金文资料中,除前文黄锦前先生所引“ ”形外,“韄”字还作“ ”(叔夷钟)、 “ ”(叔夷7)等形。⑥上述“韄”的三种字形虽略有差异,从4从8却是一致的,既未省 “2”旁,也未增“止”旁。可见释△为“韄”不确。李家浩先生摹写原形为“ ”,有误。被 认为是“?”的部分,即“ ”,其顶部没有横笔相连。即使“ ”可视作“?”形,左下部 “ ”为止形,但右下部的笔画“ ”无法落实。“ ”不应视作锈迹,也非羡画,确是属 于字形的一部分。释△为“6”于字形不符。且“6”字不见于字书,也不见于其他古文字 资料,缺乏相关佐证。

谢明文先生指出竞之=鼎、楚王孙戈、楚王孙矛的器主是同一人。④可从。此人乃 楚平王孙辈,前人已多有分析,本文不再赘述。⑤楚王孙戈、矛铭文内容完全相同,器主名 为同一字,我们用○来代表。

石志廉先生将○分析为从水从鱼从舟从又,认为○字形“似人乘舟于水中,以手捕鱼之 形”,是“渔”的繁体。⑥何琳仪先生把○隶定作从鱼从?从又,疑○即“?”字。⑦后在《战国古 文字典》一书中,何先生释○从?从水从九,疑“楚王孙○”即《左传》哀公十七年的“楚公 孙朝”。⑧黄德宽先生从何先生的隶定,不过对字形结构有不同意见,他认为○“从碄,?

上述意见均指出△从4从止,主要分歧在于对“4”和“止”中间部分的认识。把△分解 成上述三部分看似较为合理,但细审原字形,我们发现△其实应分成以下三部分:右上部为 “4”旁,右下部为“ ”旁,左下部为“走”旁。“走”旁的上部象“两臂摆动奔跑的人”,而“表 示摆动的手臂”的笔画与“ ”旁有粘连,因此造成与“ ”是一部分的错觉。据此,△从4从 走从9,可隶定作“:”。它和《中国出土青铜器全集》披露的楚王孙铭文“ ”应是同一 字。⑦除楚王孙外,《全集》著录的竞孙戈铭文“ ”从4从9,隶定作“;”,显然与△是一字 异体的关系。⑧雅南先生已指出:“‘;’与‘:’在铭文中显然指同一人,它们是一字异体,前 者当分析为从‘4’、‘9’声,后者当分析从‘4’、‘’声,而‘’又从‘9’声。”⑨可从。上述 竞孙鬲、戈及楚王孙同出于河南上蔡郭庄一号楚墓,所记器主名相同,我们有理由认为三 器器主为同一人。